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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等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的通知

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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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建辦市〔2018〕57號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交通運輸 、水利主管部門 ,省級通信管理局 ,各地區鐵路監管局 ,民航管理局 :  為遏製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現象 ,維護建築市場秩序 ,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鐵路局、民航局決定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

建辦市〔2018〕57號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交通運輸 、水利主管部門 ,省級通信管理局 ,各地區鐵路監管局 ,民航管理局 :

  為遏製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現象 ,維護建築市場秩序 ,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鐵路局 、民航局決定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以下簡稱專項整治)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一 、專項整治內容和目標

  對工程建設領域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 、注冊建築師 、建造師 、監理工程師 、造價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及相關單位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行全麵排查 ,嚴肅查處持證人注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 、買賣租借(專業)資格(注冊)證書等“掛證”違法違規行為 ,以及提供虛假就業信息 、以職業介紹為名提供“掛證”信息服務等違法違規行為 。通過專項整治,推動建立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預防和監管長效機製 。

  二 、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糾(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

    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交通運輸 、水利、通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自查自糾工作 ,指導 、督促本地區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 、相關單位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行自查自糾 。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單位應對照相關法律法規 ,對是否存在“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自查 。存在相關問題的人員 、單位 ,應及時辦理注銷等手續 。在自查自糾期間 ,對整改到位的 ,可視情況不再追究其相關責任 。

    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交通運輸 、水利 、通信主管部門總結本地區自查自糾情況 ,並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統一匯總形成自查自糾情況報告 ,於2019年2月20日前報住房城鄉建設部 ,並抄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鐵路局 、民航局 。

  (二)全麵排查(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 。

    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交通運輸 、水利 、通信主管部門在自查自糾基礎上組織開展全麵排查 。要結合參保繳費 、人事檔案等相關數據和信息 ,對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全麵比對排查 ,重點排查參保繳費單位與注冊單位不一致情況 ;對排查出的問題要及時調查核實 ,對存在“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由發證機關依法依規從嚴處罰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規發布虛假就業信息 、以職業介紹為名提供“掛證”信息服務 、扣押勞動者職業(專業)資格(注冊)證書的行為進行全麵排查 ,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從嚴查處 。

  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 、交通運輸 、水利 、通信部門對排查中發現人員掛靠問題突出的單位 ,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 ,對其承建項目主要管理技術人員到崗履職情況進行全麵排查 ,對存在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處理 。要完善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信息 ,利用建築市場監管信息平台和相關信用信息平台數據進行比對 ,發現問題線索並及時查處。

  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交通運輸 、水利 、通信主管部門總結本地區全麵排查工作情況 ,並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統一匯總形成專項整治全麵排查工作總結 ,於2019年7月15日前報住房城鄉建設部 ,並抄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鐵路局 、民航局 。自2019年3月起 ,每月5日前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將上月查處的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情況處理匯總表(見附件)報住房城鄉建設部 ,並抄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鐵路局 、民航局 。

    (三)指導監督(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底) 。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鐵路局 、民航局將加強各地專項整治工作開展情況的指導監督 ,對重點問題和典型案件掛牌督辦 ;對工作開展不力的地區 、部門及相關責任人進行約談 ;情節嚴重的 ,提請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

     三 、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實施 。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交通運輸 、水利 、通信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專項整治工作 ,強化組織領導 ,加強溝通協調 ,明確任務分工 ,製定具體工作方案 ,落實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確保專項整治取得實效 ;要積極會同公安 、網監等主管部門 ,利用信息化等手段 ,加強對專業技術人員 、相關單位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排查力度 。

  (二)依法從嚴查處 。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交通運輸 、水利 、通信部門要遵循“全覆蓋 、零容忍 、嚴執法 、重實效”的原則 ,依法從嚴查處工程建設領域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 。對違規的專業技術人員撤銷其注冊許可 ,自撤銷注冊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記入不良行為記錄並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 ,向社會公布 ;對違規使用“掛證”人員的單位予以通報 ,記入不良行為記錄 ,並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 ,向社會公布 ;對違規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要依法從嚴查處 ,限期責令整改 ,情節嚴重的 ,依法從嚴給予行政處罰 ,直至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對發現存在“掛證”等違規行為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通報其實際工作單位和有關國家監察機關 。

  各地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注冊管理部門在專項整治工作中要嚴肅工作紀律 ,嚴格遵守各項管理規定 ,及時快捷辦理各項注銷 、注冊等手續 ,確保整治期間各項注冊工作有序進行 。對於專業技術人員與用人單位沒有勞動關係或已解除勞動關係 ,但因各種原因未辦理注銷注冊的 ,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注冊管理部門可依據用人單位或個人申請及提交的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書麵證明 、勞動仲裁 、司法判決等材料 ,直接辦理注銷手續 。

  涉及到注冊建築師的具體工作 ,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導本地區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和本通知要求進行 。

  (三)堅持源頭治理 。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交通運輸 、水利 、通信部門要梳理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鉤的有關措施和規定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律取消;要加強職業資格考試報名審核 ,嚴格杜絕不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參加工程建設領域各類職業資格考試 ;在考試 、注冊審批時嚴格核查 ,對未盡到職責的單位和人員進行問責 。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辦理除資質許可外的相關行政許可審批時 ,不得將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作為審批條件 。

  (四)強化信息公開 。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和信箱 ,並向社會公布 ,對投訴舉報事項要逐一登記 ,認真查處 ;要充分發揮建築市場監管信息平台和相關信用信息平台作用 ,對被查處的違法行為單位和人員 ,在平台中記錄其不良行為 ,並向社會公布 ,形成失信懲戒和社會監督機製 。

  (五)加強輿論引導 。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通過各種途徑加強教育引導和宣傳 ,充分運用典型案例進行警示教育 ,提高專業技術人員 、有關單位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對“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危害性的認知 ,增強行業自覺抵製“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意識 ,有效發揮專項整治的最大成效 。

  (六)建立長效預防機製 。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交通運輸 、水利 、通信部門對專項整治工作要進行全麵分析總結 ,認真梳理分析整治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充分總結經驗 ,結合地區行業實際 ,鼓勵相關單位建立可持續的人才培養與梯隊建設機製 ,形成預防 、查處和監管的長效機製 。

  附件 :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情況處理匯總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辦公廳
國家鐵路局綜合司
中國民用航空局綜合司
2018年11月22日

【轉自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官網